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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方提起离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予支持(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1 11:02:22 浏览人数:

杭州离婚律师崔清寒

【审判规则】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二人感情基础不深且婚后又未建立深厚感情,男方经常对女方施以暴力,之后男方又借酒发疯,对女方无理打骂。此后,男方毫无节制又无端殴打女方并致其离家出走,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行为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还给女方造成精神和身体上的双重痛苦,为保护女方合法权益,使其得到精神慰藉,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男方应对女方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关 键 词】

民事 婚姻家庭法学 离婚 家庭暴力 侵权行为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王X与江X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因相识时间较短而对彼此了解不深,以致感情基础相对薄弱,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此后,遇到生活琐事江X即对王X拳脚相加,又因江X酗酒常对王X施以家庭暴力。2009年,王X无端遭受江X殴打,之后离家出走。

王X以江X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主张精神损失费5万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江X辩称:其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男方对女方多次施暴后,不知悔改以致女方离家出走,并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女方主张其构成侵权并使其遭受损害,要求与男方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王X与被告江X离婚;被告江X支付原告王X精神损害赔偿金。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种基本形式,并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了受害方配偶的健康权、人身权、性自主权、自由权、生命权等合法权利,不仅践踏个人尊严、亦动摇婚姻家庭,属于侵权行为。首先,施暴方有殴打、捆绑、禁闭、残害等违法行为;其次,施暴方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对方身体或精神上受到损害的主观过错;再次,存在着损害事实,一般施暴后受害方身体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受伤。另外,对受害方的心理亦造成极大的摧残;最后,在因果关系方面,受害方所遭受之身体上的损害或精神上的痛苦的原因正是由于另一方的暴力行为所引起。综上所述,当夫妻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的,受害方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感情基础薄弱,男方常对女方恶意相向并拳脚相加,男方更是有酗酒的恶习,还在一次酗酒后对女方施以家庭暴力。此后,男方又无端将女方殴打致伤,并导致女方离家出走。现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第一,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殴打女方并致其离家出走,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系违法行为。第二,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两人感情现已完全破裂,且男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对女方拳脚相加。第三,男方酗酒后对女方施以家庭暴力,该侵权违法行为给女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双重摧残。通过补偿损失可以使受害方在精神上得到慰藉,有利于平息受害人的怨愤、报复和自我折磨,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以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身体痛苦的赔偿,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功能,可以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的恢复和救济。根据上述关于施暴方对受害方造成侵权需予以侵权损害赔偿之描述,女方可以此主张与男方离婚并请求男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王X诉江X离婚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律后果·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 (L040503031)

【案    由】 离婚纠纷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三十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2015年11月19日)

【检 索 码】 C0502+11++BJ++TZ0314B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王X

【被    告】 江X

 

【裁判文书原文】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

被告:江X。

王X与江X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X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X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此后,王X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X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X承担。王X提供江X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X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X要求江X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X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X与江X离婚(财产分割略),江X支付王X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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