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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生育能力是否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6 15:52:56 浏览人数:

不具有生育能力是否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要点提示】不具备生育能力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201183日)

【案情】

原告:段某,女,汉族,1986929日出生,住临颍县巨陵镇巨陵村347号。

委托代理人:李佩章,河南许昌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晁某,男,汉族,19811118日出生,住临颍县瓦店镇杨裴城村107号。

原告段某诉称:我和被告晁某于2006年打工时认识,2007111日在临颍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由于生理方面的原因使原告一直未怀孕生育,直接剥夺了我做母亲的权利。经临颍县红十字会博爱医院检查,被告被确诊为前列腺不正常,“精子活力偏低”,虽经多次治疗,但至今未愈。此外,原、被告性格不合,使有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特向法院提出离婚。

被告晁某辩称:我的性功能没有问题,以前患有不孕症,但现在已经治好了。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某与被告晁某2001年打工时认识,2007111日在临颍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患有不孕症,使原告一直未能怀孕生育。对此,原告段某提供了被告晁某在红十字会博爱医院体检的检查报告单,证明被告晁某患有不孕症。被告晁某对此份证据也予以认可,同时被告也提供了周口市邵市孕育专科精液分析报告,证明了自己原来患有的不孕症已经治愈,但原告段某对此不予认可,说被告提供的证据上没有加盖该出具报告医院的单位印章。

【审判】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感情是否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然后走进婚姻的殿堂,按常理说感情应该不错,虽然原告提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段某又提出被告晁某患有不孕症使其至今未能怀孕生育,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晁某对此也予以认可,但同时提供了周口市邵市孕育专科精液分析报告,证明了自己原来患有的不孕症已经治愈,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被告晁某患有的不孕症是否已经治愈的事实不再做进一步认定,虽然原告段某对被告晁某提供的其患有的不孕症已经治愈的证据不予认可,但不具备生育能力并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更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此,对原告段某提出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段某与被告晁某离婚。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条将离婚的法定理由规定了两大类,一类是主观方面的“感情确已破裂”,一类是客观方面的“一方被宣告失踪”。 实际上一方被宣告失踪亦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所以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作为认定离婚的唯一标准。如何分析“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一)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段某以晁某患有不孕症无生育能力能否作为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原因呢?什么是婚姻?婚姻只是两个人成为一个共同体,组成一个家庭,而子女、财产则是这个婚姻的附属产物。所以从理论上而言,只要夫妻双方符合婚姻的条件,这个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而不以是否有子女来衡量这个婚姻是否是合法有效的。但生息繁衍是人类依据人的自然属性当然享有的权利。所以婚姻中夫妻双方也就享有了生育权,它是婚姻中的夫妻双方均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具有对世属性,公民有生育的自由,不受非法的干预。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意尤应被理解为生育权积极行使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能因一方不能满足对方的生育权,就认定侵犯对方的生育权,更不能就此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不是说,如果一方的生育权没有被另一方满足,双方的夫妻感情就彻底破裂。本案中,晁某是生理上的缺陷导致无法生育,他这种无法让段某生育的原因并不是违法的,也不是有过错的,所以不存在侵犯段某的生育权,也没有影响他对段某的夫妻感情。因段某在确定系晁某的原因使其无法怀孕之后,两人的夫妻生活仍然保持正常,因双方不能生育小孩闹别扭生气而起诉到法院,不能就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虽然晁某的不孕症现在是否治愈还没有查清,但笔者以为已经没有必要查清,如果晁某的不孕症治愈了,皆大欢喜,如果没有治愈,双方还可以考虑用试管婴儿之类的方法生育孩子。所以夫妻一方无法生育的理由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知彻底破裂的标准。最后,希望晁某能够理解妻子段某,与段某协商好是否生育或者怎样生育问题。

 

 

 

                                       临颍法院

 田建权 李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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