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杭州离婚律师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律师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案例

父母借款买房在离婚案中如何界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13 10:30:30 浏览人数:

  

杭州离婚律师崔清寒亲办案例

 

案情简介:

男方:庄某,一审被告,我方当事人

女方:朱某,一审原告

2012年 原被告恋爱期间购买房屋一处,买房时原告母亲打给被告200000元。

201395日  双方登记结婚。

2015年初,双方协商离婚,但女方因为没有生育能力,要求男方配合做试管婴儿之后再离婚,离婚后子女随女方一起生活。

201637日  生育一儿一女,因为夫妻感情原本已经破裂,所以男女双方一直分居。

2017年 男方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女方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法院因此判决不予离婚。

2018年 女方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女儿由原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原告有权每月探视两次,每次两天;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即杭州市江干区某小区202室房屋归被告所有,房屋贷款由被告承担,被告补偿原告800000元。

 

争议焦点:

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即杭州市江干区某小区202室房屋归被告所有,房屋贷款由被告承担,被告补偿原告8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相识相恋数年,2012年双方为结婚购买了房屋。购房时原告出资了200000元,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等房屋装修完毕后,于201395日登记结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中关于补偿款的金额为600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但对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有异议,杭州市江干区某小区202室房屋为被告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也是由被告个人的公积金还贷,原告所称的200000元款项并非共同购房款,而是原告母亲出借给被告的借款。

 

我方诉讼策略:

一、原告父母支付的20万元款项是什么性质?

原告主张20万元款项为合伙购房,但原告提供的收条证据只能证明其在购房事项中确实向被告打款20万元。且原告也主张,这20万元款项为为原告母亲的。本案之所以经过3次诉讼,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原告不以事实根据,好在被告保留了本案的核心证据,两份微信聊天记录。庭审中,经法官确认,原告代理律师明确被告提供的微信证据确系原告所发。本代理律师在向原告发问时,原告也明确承认是她本人所发。据此,原告认可微信证据的真实性。通读两份微信聊天记录,20万元款项性质一目了然。原告辩驳微信经过剪辑,纯属狡辩,并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完整,庭审中法官已经核对过原件。因此,本案这一争议焦点,其实事实很清楚,请法官认定该20万元款项为借款。如果法院采纳本律师意见,认定这20万元款项为借款,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我方同意这20万元在本案诉讼中一并处理。

二、原告主张按份共有房屋无法律根据。

庭审中,双方确定房屋原值为约150万元(其中首付款70万,装修13万,贷款50万,利息16.6万元)。原告诉请其所占的份额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份额,该部分份额的法律根据是法释【201118号第10条,该条的法律逻辑是:还贷的钱是婚后的收入,这些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归还房屋贷款,该部分共同财产的价值转到了房产上,但房产又是一方婚前的财产,所以房产所有人要对另外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包括还贷本金部分和想对应的增值收益。第10条原意很清楚,是“补偿”,并不是认定房子产权为按份共有。该条分割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和该所得对应的收益,并不是分割房产。因此,原被告自20139月5日结婚到20155月分居,期间共同还贷共19个月。此期间被告应补偿原告金额为:3600*19/2/1500000*2800000=63840元。分居之后到法院判决期间,原被告并没有在一起生活,被告主要是从其父亲处借款支付贷款,因此原告要求对共同还贷部分进行补偿也没有法律根据。

三、原告诉请13.3%(20/150)的房产份额无法律根据。

假设被告没有提供微信证据,基于被告的购房款中有20万元来自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对房屋按份共有,违背物权法定原则。购房合同为被告一人所签,房产证所有权人为被告一人,第三人仅凭一个汇款凭证岂能主张房屋份额?本律师翻遍法律法规,未找到任何法律根据和案例,原告至始至终也没有阐明法律根据是什么。

 

法院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各自负担生活费,双方有权每月探视未共同生活的儿子(女儿)两次,每次两天;

三、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某小区202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款项238902;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杭州离婚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