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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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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立下多份遗嘱怎么办?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3 12:19:59 浏览人数:

  同一人因为种种原因,立下数份遗嘱的情况屡见不鲜,问题是当这个人过世后怎么办呢?哪一份遗嘱的内容才是立遗嘱人最真实的意思呢?应该按照哪一份遗嘱来继承呢?
  杭州遗产继承律师指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以后立的遗嘱为准;二是以效力高的遗嘱为准。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自书遗嘱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自己亲笔书写的遗嘱,包括亲笔书写内容、在遗嘱的结尾处亲自签署立遗嘱人的名字和立遗嘱的时间,具体就是写明立遗嘱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人常犯的错误就是遗嘱的内容用打印机打印出来,只是在最后亲笔签上姓名和填上日期。这样做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因为目前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此种情形下遗嘱的效力的认定是不同的,实践中全国大部分法院不认可此种遗嘱为自书遗嘱,只用少数的法院承认其为形式合法的自书遗嘱。因此,立遗嘱人完全不必冒着这么大的法律风险去打印遗嘱,亲自书写遗嘱难道很累人吗?这么大的事还是不要偷懒的好。有的人说,我不会写字或者因为种种原因立遗嘱的当时不宜写字,那我怎么办呢?这时你可以订立代书遗嘱吗!
  所谓代书遗嘱,就是由别人按照订立遗嘱人的意思代为书写的遗嘱,结尾处还是需要遗嘱人自己亲笔签名的。实在不会写字才可以捺手印,况且再怎么不会写字,名字都不写的人很少吧。注意,此时一定要有两位与立遗嘱人和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场,其中一人代书,另一人在场见证并在见证人处签名,证明这件事是在至少两个人的见证之下完成的。代书遗嘱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见证人不适格,要么与立遗嘱人和继承人有利害关系,要么没有对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全过程进行见证,比如订立遗嘱的人事先写好了遗嘱,碰到自己的朋友来了,就要求自己的朋友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上名字,由此证明其见证人的身份,这时的见证人有见证人之名,却无见证人之实,因为他根本就没有看见订立遗嘱人立遗嘱的全过程。因此,这样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公证遗嘱就是在公证处的公证员公证下订立的遗嘱,一般来说,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但是,也不是说凡是公证遗嘱必定就是有效的遗嘱。有的公证遗嘱因为种种原因也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例如立遗嘱人把别人的财产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的方式让自己的继承人来继承,这时就会因为遗嘱的内容处理了其他人的财产而变得无效,因为公证员对财产只是作形式上的审查,他没有条件去核实财产的真实性。因此,不要一见到是公证遗嘱,就盲目的认为其一定是有效的遗嘱,这时一定要认证审查其内容和形式,也有可能是无效的遗嘱。
  录音遗嘱与代书遗嘱有异曲同工之妙,不同之处在于遗嘱的内容由书写变成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的全过程同样需要两名合格的见证人全称见证,并且要把见证过程写成笔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这才是完整的订立录音遗嘱的过程,由此可知,订立录音遗嘱的过程是最复杂的,无效的风险也最大。因此,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订立录音遗嘱。
  最后就是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就是立遗嘱人通过口头表述的方式订立的遗嘱,口头遗嘱要想有效成立,也是需要一些条件的,比如需要两个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万一情急之下没有两个人来见证的情况下,口头遗嘱只能是无效的了。口头遗嘱都是在情势万分紧急之下订立的,因此法律特别规定,当险情解除,立遗嘱人还能够重新订立其他遗嘱的情况下,不管这时立遗嘱人是否订立新的遗嘱,此前的口头遗嘱都自动作废。
  前面的文章介绍过遗书和遗嘱的关系,在此就不在赘述了。需要强调的是有时遗书的部分内容有遗嘱的法律效果。
  明白了以上五种遗嘱的特点,就不难区分哪种遗嘱的效力高了,五种遗嘱中效力最高的是公证遗嘱。有公证遗嘱时,其他遗嘱都不考虑,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没有公证遗嘱或者公证遗嘱无效这时其他几种遗嘱的效力是一致的。此时需要考虑的就是订立遗嘱的时间,后订立的遗嘱最接近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因此,有数个内容不一致的遗嘱时以后订立的遗嘱的内容为准。此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数份先后订立的遗嘱的内容不冲突,那么数份遗嘱的内容都是有效的,都可以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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