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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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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遗嘱继承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3 12:19:07 浏览人数:

  遗嘱继承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上):
  所谓遗嘱继承就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制度。遗嘱继承是我国继承法所确立的两大继承制度之一,是经常适用的继承制度。鉴于遗嘱继承的重要性,杭州遗产继承律师总结了以下特别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死因行为。所谓单方法律行为就是无需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只需要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所谓死因行为,是说,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自遗嘱完成时成立,自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立遗嘱人死亡之前,继承人享有的是期待权,只有立遗嘱人死亡,才是遗嘱继承的开始,继承人关于继承的期待权才转为现实的权利。
  二、在遗嘱继承中要注意遗嘱的生效条件:
  1.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当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如果在订立遗嘱的当时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过后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但是如果订立遗嘱时属于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后又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非重新订立遗嘱,要不之前所里的遗嘱是无效的。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所以受欺诈、受胁迫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与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情形不一样,遗嘱不存在可以撤销这种情形,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并不存在合同等可以撤销的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3.遗嘱的内容要合法。内容违法的遗嘱属于无效的遗嘱,或者违法的部分无效,因此要避免遗嘱内容违法的情况出现。并且如果遗嘱没有给既没有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那么该部分无效,需要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出相应的份额,才能按照遗嘱确定的方式进行继承。至于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份额的多少,一般相当于法定继承时,继承人应当均分的份额。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则该部分是无效的。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财产中有属于别人的份额的,应当从遗产中剔除出去。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所谓遗嘱的形式合法,是指遗嘱必须以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的形式作出,并且符合每种遗嘱的具体的对形式的要求。遗嘱本身是一个要式行为,所以遗嘱一般情况下是书面的,但是在特别的情况下可以口头、录音或者他人代书的形式订立遗嘱。此外,伪造的遗嘱也属于无效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无效。
  三、遗嘱的撤销问题。遗嘱的撤销涉及不同形式的遗嘱的效力问题。遗嘱的撤销可以分为明示撤销和默示撤销。明示撤销是指以新的遗嘱来替代或者变更之前的遗嘱。新的遗嘱代替了之前的遗嘱的内容,当然如果之前的遗嘱与新遗嘱不想抵触的部分,还是有效力的。默示撤销是指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这实际上是遗嘱人以自己的行为改变遗嘱的内容。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则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如果要对其变更或者撤销,也必须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否则达不到撤销公证遗嘱的目的。如果是其他形式的遗嘱,则撤销或者变更无需特定的形式,当事人的遗嘱以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也就是说以最后所立的有效的遗嘱为准。口头遗嘱应该特别注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口头遗嘱人的危险境况解除后,能够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的,则口头遗嘱无效。如果口头遗嘱人之后却没有再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视为口头遗嘱人没有订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办理。
  四、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如果遗嘱的内容全部无效,则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处理。如果遗嘱是部分无效的,那么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办理,合法有效的部分还是按照遗嘱的要求来办理。此时,在按照遗嘱继承来进行继承的时候,无效部分的财产就会被剔除出去,实际继承的遗产是遗嘱中合法有效的部分,其价值肯定要小于遗嘱人意愿所确定的遗产的价值,遗嘱继承人实际继承的遗产份额也是小于立遗嘱人所希望继承人继承到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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