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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后,女方能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6 13:34:00 浏览人数:

当前,恋爱同居现象并不少见。而在恋爱同居关系中,由于普遍认为女方比较吃亏,蒙受的损失要多于男方,所以,女方提出“青春损失费”的主张,人们通常认为是可以理解的,而且现实生活中也得到了一些人的践行,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那么,到底“青春损失费”女方该不该拿呢?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同居关系基本是持否定态度的。除了同居关系中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得到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外,同居关系中的其他纠纷,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就法律规定而言,同居关系终止后,女方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一般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但是,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结合女方受伤害的事实(如财产损失、暴力殴打),如果双方在终止同居关系时自愿达成了由男方补偿女方适当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协议,并在协议中将精神损失体现为“青春损失费”、“青春费”等字眼,那么,这种精神损失还是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当男方不履行协议时,女方就此协议要求获得“青春损失费”,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青春损失费”的补偿常常体现为“协议”、“欠条”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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