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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03 10:58:05 浏览人数:

史某问:2011年底经媒人介绍,我和邻村女青年王某相识,一年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生有一子,两岁多。近年来,我们经常打架、吵架,难以继续在一起生活。请问我该如何与王某分手?

答:你与王某之间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对于同居双方而言不存在离婚一说,即使到民政部门或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也不会被受理。就你们的情况而言,如果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方面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只要双方不再继续共同生活,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如果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方面发生纠纷,则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此,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此类诉讼,法院只会就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进行审判,而不会就同居关系作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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