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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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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非大陆居民,不能在大陆办理协议离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18 18:24:27 浏览人数:

今天,杭州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事宜的吴女士(化名)。她与其配偶孙先生(化名)均为长期在杭州工作和生活的香港居民。双方于2010年在黑龙江省民政厅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而打算离婚。由于双方目前都在杭州,出于便利的考虑而想在杭州法院以起诉离婚的方式解决问题。然而,当杭州离婚律师向其讲解了起诉离婚所需准备的材料后,吴女士又觉得起诉离婚的手续比协议离婚复杂,于是又决定让本律师为其准备一份离婚协议书,然后与男方同去婚姻登记地——黑龙江省民政厅办理协议离婚。但其实,吴女士在大陆根本就无法协议离婚手续。因为,虽然香港居民之间可以在大陆登记结婚,却不能在大陆办理协议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部门目前执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要想在大陆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前提之一便是其中一方必须是内地居民。由此可见,只要离婚双方中没有大陆居民便不能在大陆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所以,本案中的吴女士要想在大陆离婚,只能去法院办理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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