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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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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有效吗,夫妻共有房屋的离婚分割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11 17:36:25 浏览人数:

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有效吗?夫妻共有房屋的离婚分割是怎样的?本文将一一介绍这些问题。在看完下文内容之后,如果您还有不知道的地方,不妨咨询一下婚姻专家律师的意见。

一、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有效吗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2、共同所有人出卖共有财产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且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 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如果未经共有人同意,侵犯了另一方对该房屋共有部分的财产所有权,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不管买卖双方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均不影响对合同无效的认定。

3、《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 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夫妻一方独自作出买卖房屋的这一重要决定,其动机并非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而是为了独占夫妻共同财产。而买方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 买受人,并未尽到对合同标的物的产权的审查义务(如查看房屋所有权证书中的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等),因此,不能认定其有理由相信其出卖共有房屋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4、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应为动产,不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为代价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期利益平衡,其构成要件也比较严格,标的物须为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标的。动产物权的存在,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而不动产物权的 存在与变更则以登记及登记的变更作为公示方法。因此,第三人容易误信占有动产的人就是财产所有权人,而对于不动产来说,由于物权变动的特殊性,只要第三人 足够注意,就不难发现其真正产权归属,一般不会引起误信。

5、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购房人的合法利益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法》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夫妻共有房屋的离婚分割

夫妻离婚时,双方对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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